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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平县农田机井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镇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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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全县农田机井管护工作,切实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进一步支撑全县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制定《镇平县农田机井管护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116

 

镇平县农田机井管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机井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农业灌溉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延长机井使用寿命,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5139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机井管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田机井及配套设施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建后管护。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管护格局,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近期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农田机井管护的系列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农田机井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强化监督考核,农田机井达到“有水、有电、有配套、有管护、有经费、有监督”的“六有”标准,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机井管护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机井包括机井的配套设施、高低压电力设施等纳入县乡问题排查维护范围之内;社会资本投资打的抗旱应急井,县乡只安排问题排查,设施维护由投资主体负责维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农田机井产权在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后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农田机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每季度的末月结束前10日内核查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做好与电力部门的衔接,实现农田机井“一本账”、底数清。社会资本投资打的抗旱应急井,产权归打井主体所有,不纳入乡镇机井统一编号范围,但可以另行编为“社会投资机井”范围。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把握“四水四定”原则,涉及农田机井建设的相关项目,在立项阶段,建设单位要统筹新建和改造需求,主动对接县级水利部门,经充分论证、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出具取水意见后方可实施,逐步实现农田机井总量稳定可控。在建设过程中,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农田机井,不予通过验收。

第七条  农田机井管护标准

农田机井及配套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堡)房、管道、井台、出水口、配电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机电井:高、低压供电正常,线路接线规范,安全措施到位,机井保护装置和出水口保护装置保持完好,机井潜水泵正常工作能出水,逆止阀、泄气阀、法兰盘、水电双计量装置运行正常,地埋管道畅通,出水口给水栓无损坏,无跑冒滴漏,门锁、管护责任牌安装到位。机井牌:“一长两员”公示牌,省级机井管护电话“三牌”齐全。

2裸井:机井无淤积,井台、井盖保持完好,出水正常。

3废弃井:管护人员在定期检查中发现机井无水源、井管坍塌等无法使用且没有维修价值的,要及时做好封填工作。

4高压配电房及配电台区,高、低压线路接线规范,无私拉乱接现象;变压器工作正常,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5灌排渠道,经常保持畅通无杂物,遇有堵塞及时清淤疏浚,确保正常排水。

第三章  管护主体的职责

第八条  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对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农田机井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强化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组织做好价格公示、宣传和政策解释。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水利局负责论证出具取水意见,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县供电公司负责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

严格落实农田机井“一长两员”(井长、管护员、维修员)责任制。井长为本村党支部书记,是管护工作的“第一明白人”,要做到底子清、政策明、履责到位,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管护员由村级确定,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负责机井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护;维修员由乡镇(街道)确定,负责机井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工作,也可由村集体聘用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机构担任,负责机井及配套设施的小型维修(如更换零部件、简单故障排除),对无法自行维修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管护专班。乡村两级要优先选择种地多、懂电力、会用井的人员担任管护员,对违反规定、消极怠工、不履职尽责的管护员、维修员(队),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九条  成立镇平县农田机电井管护应急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供电公司建立应急管护队伍,制定应急管护预案,开展应急管护演练,确保在“三夏”“三秋”农忙时节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期间,农田机井稳定运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管护队伍的日常管理,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与相关管护站所、维修机构签订应急管护维修协议,保障本地农田机井应急管护维修需要。

第十条  定期开展农田机电井问题排查与整改。县农业农村局要分别制定落实举措,每年开展好5月上旬问题排查周和11月份问题整改月活动,全面排查农田机井的运营状态,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整改到位,实现农田机井“夏病冬治”,问题排查整改年度“清零”,提高管护质效,确保不误农时。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十一条  县政府每年按省定标准将农田机电井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乡村两级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都要严格落实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政策,认真执行水电双计量改革办法,每眼机井都要安装水电双计量装置,农业用水要按照镇平县发改委核定的农业综合用水价格合理收取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资金可用于补充机电井管护经费;县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等管护资金按照上级政策规定,也可以纳入机电井管护资金范围。县政府鼓励第三方保险机构介入,与乡镇(街道)签订机井管护协议,统一对农田机电井进行日常维护,解决机井设施管护和经费不足问题。  

当乡村两级机电井管护资金不足,需要使用县级管护资金时,管护主体应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编制管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工程维修可先由管护主体垫资,完成修缮经乡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主管部门向县农业农村局按县级报账制规定申领补助资金。

对已明确归属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的农田机电井,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托5月排查周和11月整改月活动的开展,组织乡村两级开展机电井维护使用常识相关政策的宣传活动,普及农田机井使用操作流程和管护政策,增强用井护井主人翁意识。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线上线下公布省级机井管护电话,开通省市县乡四级管护专线电话,农业农村局受理,实行“受理+转办+处置+反馈”机制,及时高效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农田机井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乡镇(街道定期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每半年一次及时公开本辖区管护经费收支情况,村(居)委会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经费使用明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管护经费。

使用明细费用公示后报乡镇饮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协会分会存档,各乡镇(街道)分会将辖区内各用水小组收支情况汇总后报县用水协会存档。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科学建立县、乡两级机井管护评估机制,将各乡镇(街道机井管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确保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对破坏机井及配套设施(如盗窃井盖、损坏水泵、私拉乱接用电)的行为主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修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巡查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导致机井长期无法使用、影响农业生产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管护经费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办:县农业农村                       督办:县政府办科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6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平县农田机井管护细则》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