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2024〕13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镇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且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县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镇平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为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组织和管理,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和代建需求,并协助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代建协议,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负责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负责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
(四)负责代建项目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
(五)依法依规对代建项目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并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六)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代建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二)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审计监督,其他有关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项目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根据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负责落实项目资金。
(三)负责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拆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前期手续的办理。
(四)负责与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代建协议,授权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履行代建项目管理的职责。
(五)配合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六)根据工程进度和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工程款拨付申请,及时向相关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七)配合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八)参与对参建单位考核评价和项目后评价。
(九)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与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活动,负责合同的洽谈,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四)负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六)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七)负责评价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八)负责对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向使用单位提交工程款拨付申请。
(九)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负责编制竣工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审计。
(十二)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负责办理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建议。
(十四)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使用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与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要明确建设标准、使用功能、投资概算,落实项目资金、拆迁用地等建设必备条件;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完成自编制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各项建设任务,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与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具体代建内容。
第十七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根据县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招标形式,依法确定代建项目勘察、咨询、设计单位。确定后,由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与中标的项目勘察、咨询、设计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初步设计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概算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与使用单位共同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配合使用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应当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组织施工图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经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物资供应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者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的,由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和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核定部门审批、核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应当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接收。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获批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和财务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接收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审计。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县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代建项目所需资金,会同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相关规定列支,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可列支外,其他单位不得再列支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等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条 采用全过程咨询等第三方服务的,相应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投资概算范围内的,可按照规定给予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奖励资金,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原因未完成协议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代建协议约定干预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正常工作的。
(二)与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者要求县公益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经济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基本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县发改委 督办:县政府办二科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