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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210号
来源: 时间: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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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210号

单位名称:  镇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324M********   

地址:  镇平县*****村                                            

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址:           /              

本机关于 2026  6  5 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镇平县航天大道*********所建物料堆棚,该堆棚为钢构,建设一层,东西84米,南北94.5米,建筑面积7938平方米。该建筑于2019年6月开始投资建设,2019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2026年7月13日,根据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来函认定,位于镇平县航天大道*******的熟料堆棚,依据2019年5月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复《镇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宛政文[2019]57号),该熟料大棚2019年6月建设时,不在我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核查,依据《镇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案涉建筑所在区域已划入镇平县规划区,属于城乡规划管控区域。在此期间,该建筑一直存续至今,且一直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复函》、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且经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复函认定:该堆棚2019年6月建设时,不在我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合同1753100元的1.1%罚款,罚款人民币19284.1元(壹万玖仟贰佰捌拾肆元壹角)的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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