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641132446463110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镇平县恒昌百货超市经销的芹菜,购进日期:2026年4月30日。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镇平县恒昌百货超市经销的芹菜是2026年4月30日从过路送货人购进的,共购进6公斤,进价2.4元/公斤,售价3.16元/公斤,货值金额14.4元。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完,超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芹菜。
镇平县恒昌百货超市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一般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根据常识可以判断,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毒死蜱相关产品,当事人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结合省高法、省高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恒昌百货超市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6】125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6411324464631216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镇平县杨营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姜,购进日期:2026年5月6日。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镇平县杨营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姜是2026年5月6日由南阳合安实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配送的,共购进7.5公斤,进价4.86元/公斤,货值金额36.45元。截至案发已全部使用完毕。
镇平县杨营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因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一般情况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姜)时向商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配货清单、快检票据等,并记录了出入库台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杨营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12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641132446493036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虹飞购物广场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6年4月27日。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虹飞购物广场销售的绿豆芽是2026年4月27日在路边小商贩采购的,共购进7.5公斤,进价2元/公斤,售价3元/公斤,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3.86元。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完。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绿豆芽。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虹飞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结合省高法、省高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虹飞购物广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绿豆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6】126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641132446463114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镇平县金陵学校采购使用的葱,购进日期:2026年5月6日。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镇平县金陵学校采购使用的葱是2026年5月6日由南阳佳农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共购进73.95公斤,进价1.6元/公斤,货值金额118.32元。截至案发已全部使用完毕。
镇平县金陵学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因噻虫嗪属新烟碱类杀虫剂,一般情况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葱)时向商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配货清单、快检票据等,并记录了出入库台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金陵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13号。
五、抽样编号为XBJ2641132446463106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食分满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6年4月29日。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湖北食分满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辣椒是2026年4月28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海云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54.5公斤,进价2.6元/公斤,货值金额141元。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完。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
湖北食分满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噻虫胺属于杀虫剂,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此杀虫剂,由此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辣椒)时向商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销货清单、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农药检测报告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食分满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14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