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 (镇)城罚决字〔2026〕第164号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1710*********
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
□个人姓名:
□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址: /
一、2023年6月,中铁七局集团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项目,中标总价款18760万元。于2023年8月将其中土地深耕、新增耕地培育、有机肥采购投放工程合同价款1133.23万元,分包给你(单位)组织施实。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截至目前此项目未进行验收和资金拨付.该分项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至2024年11月完工。王勇、仝辉二人均非你(单位)在册在岗职工,且二人未取得施工现场对应岗位从业资格,其中仝辉在2023年已从你(单位)离职。孙浩然是你(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对应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张乐是中铁七局集团工作人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期间,你(单位)将案涉工程交由王勇组织施工。
二、根据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的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0.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价款11332319.36元,罚款人民币79326.24(柒万玖仟叁佰贰拾陆元贰角肆分)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国库信用联社(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7月10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