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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撤销公示
来源: 时间: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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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撤销公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1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进行撤销。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请于5个工作日内交回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交回的,从业资格证件纸质版和电子证照自行作废。

撤销从业资格证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