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第一高级中学、镇平县雪枫中学、镇平县第二高级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等有关规定,经县发改委研究并会商县财政局、教体局,现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标准
镇平县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90元。
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因故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学费、住宿费。退费由执收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规范学费收支管理
普通高中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三、落实学费减免政策
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减免学费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监管
学校要在入学通知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校园网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利用其他方式不经学校收费的,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秋期执行,有效期三年。
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平县财政局
镇平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6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