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二、执法权限
查处镇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关于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五、救济渠道
(一)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镇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0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