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应征尽征,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5〕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1、出台背景
前阶段我县对市及其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调研。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投资项目、招商引资园区入驻生产车间、厂房、仓库等项目大多是免交或缓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对照这一规定,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未完全依规执行,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依法规范征收行为,加快巡视问题立行立改,参照南阳市及邓州市、社旗县等地方的做法,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4)《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5)《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宛政文〔2012〕120号)文件
(6)《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25〕23号)
二、文件执行范围和核心内容解读
1、配套费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单独计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2、征收对象
凡在本县主城区(以县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城市基础配套费。
3、征收主体
县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委托县自然资源局代为征收,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
4、征收范围
县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上和地下部分)。未划入县主城区的三个街道办事处的部分区、石佛寺镇、杨营镇、遮山镇、晁陂镇等县重点管控区的城市配套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5、核心内容及征收标准分别为:
(一)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贸、写字楼、街道两侧居民临街房屋等商业开发及商业经营项目地上、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地上、地下建筑每平方米40元。
(三)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每平方米30元;除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外的生产类用房、科研设施用房,一层每平方米10元、二层每平方米5元,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元;地下建筑部分每平方米5元。
(四)物流仓储类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标准执行。
(五)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车站、停车场、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性项目、文体娱乐、医疗卫生、居民住宅等项目,地上、地下建筑每平方米20元。
三、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1.、统一缴费节点,前移至施工许可前,实现先缴费、后发证闭环;
2.、细化工业项目、地下空间、改扩建项目计费口径;
3、对未划入主城区的三个街道办事处部分区域及重点乡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提出指导意见。
4、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推行线上缴费、一网通办。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镇平县规划发展中心
解读人:林延锋
联系电话:13569201901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