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01号
个人姓名: 周秀改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5xxxxxxxx0541
住址: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周秀改占地建房一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办事处 于2025年3月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五里岗村七组(99.11平方米)土地建房一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测定界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其占用的农村宅基地99.11平方米土地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玖仟玖佰壹拾壹元(9911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玉都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银行(账号:财政所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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