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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5号
来源: 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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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6411324463530367ZX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镇平县锦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黄皮青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镇平县锦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黄皮青椒2026年1月7日从南阳市示范区中商农产品批发市场3号棚B区39-40号购进的,共购进22公斤,进价11.364元/公斤,售价13.96元/公斤,货值金额307.12元。截至案发该批次黄皮青椒已售完企业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黄皮青椒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黄皮青椒时,要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转帐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入库商品验收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平县锦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因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一般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黄皮青椒)时向商家索要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转帐记录和该批次黄皮青椒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入库商品验收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锦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