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扫黄打非”办公室
镇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镇平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县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确保全县出版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通过各类网络平台从事电商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等发行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开展许可范围内印刷经营活动(含包装装潢印刷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其他印刷品,以及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印刷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
二、经营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含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网络电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印制、发行、出售(出租)含有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印制、发行、出售(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和盗版、盗印的出版物;不得印制、发行、出售(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非法出版物。
三、全县各邮寄、快递企业应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依法加强对物流寄递等环节发行各类出版物活动的检查验视工作,防止非法出版物通过邮寄渠道传播。库房出租用于储存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应当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证件,并依法向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备案;房屋租赁停止时,应当向辖区派出所注销备案;出租人知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欢迎广大群众、单位积极检举揭发非法出版物及非法经营线索,对举报线索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镇平县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和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举报电话:
0377-65678177(镇平县“扫黄打非”办公室)
0377-65933626(镇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举报邮箱:zpshd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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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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