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罚决字〔2025〕第006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石***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4*********
住址: 镇平县杨营镇******
本机关于 2025年8月11日对石****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镇平县杨营镇**********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实施<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
根据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64.8元(叁仟玖佰陆拾肆元捌角)的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镇平县杨营镇政府本级(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营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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