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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25号
来源: 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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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25

 

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镇平县老庄镇庙沟

法定代表人:张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2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老庄镇王庄村庙沟现场检查时,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预案处于停产状态,但调取电脑台账时发现2025121512时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启动后,在2025121516时后仍在生产,有四台车辆进入厂区运输物料,证实你公司在南阳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橙色预警后仍在生产,存在未落实重污染管控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12 29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12 29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 2 张,主要证明你公司在 2025 12 15 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橙色预警后仍在生产的问题,存在未落实重污染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2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所有运行设施及运输车辆,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立即停产到位。

20263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3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2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313日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事项内容如下:我公司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如期于20251215日完成既定道路建设任务。当日上午11时许,贵局发布了“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措施”。鉴于沥青拌合料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当日不及时出料摊铺,不仅全部物料将报废,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亦会延误我县道路建设的整体进度。基于上述特殊情况,且此时工程已近尾声,且于当日因上午已经将原料加工,为减少损失并确保完工节点,我公司于当日下午完成了剩余四车沥青混合料的出料与摊铺工作。对于该行为未严格契合应急管控要求的事实,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在执行政策上的灵活性不足,对此并无异议。我公司对违规事实无争议,但考虑到该事件并非有意而为,且全程开启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应该对环境影响不大,未造成扩大性不良后果,恳请贵局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8000,代入公式:18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80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重污染天气管控当天下午出完前期加工的产品后即按要求停产。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量,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此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作出处罚决定符合裁量基准。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给予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整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

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