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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23号
来源: 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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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23

 

南阳市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朱岗村6

法定代表人:刘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12 25 日省厅推磨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 2025 12 15 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橙色预警后,涉气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监控视频及销售清单,证实你单位在南阳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橙色预警后涉气工序仍在生产,存在未落实重污染管控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6 1 5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权委托党建全配合我局对此次违法行为执法工作;3、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1 5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五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四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在 2025 12 25 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橙色预警后涉气工序仍在生产的问题属实,存在未落实重污染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4、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响应重污染管控措施。

20261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2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8000,代入公式:18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录像、照片;[必要证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其他证据,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捌仟(1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

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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