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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1号
来源: 时间:202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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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1

 

镇平县王宾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五里岗双石桥(老312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书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未按规定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128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2025 11 23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现场拍摄证据材料四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12 8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四份、现场检(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在 2025 1123 日石材加工工序正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石材加工工序进行密闭,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512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因现场不具备密闭条件,企业已将电脑雕刻机拆除,并平整场地。

2026 1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61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事项内容如下:

我公司为积极配合响应县政府搬迁政策,公司场地内部分石材刚从言石石博苑搬迁至杨营镇中原石雕文化产业园内,在搬迁过程中部分石材磕碰损伤,因产品为大型重物不进行平整摆放,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就在放置场地内临时搭建篷布操作间进行修整,以便于石材安全放置,加工场所仅为临时性场所。在执法人员检查指导后,于当天已将部分石材转移,临时篷布和相关设备予以拆除。保证改善措施:我公司行为是为了积极配合搬迁造成的临时性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及时认识错误今后场地仅为产品展示销售区域,不再进行加工作业,保证不会出现类似问题。综上所述,恳请贵局依法支持我公司陈述和申请。请求贵局对我公司适当给予减免或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镇平县王宾石材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搬迁造成的部分石材磕碰损伤,为安全放置而修复的临时性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拆除生产设施进行整改。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量,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给予镇平县王宾石材有限公司贰万壹仟柒佰陆拾(21760)元整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2176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账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开户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7】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