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6〕7号
镇平县鸿苑鑫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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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五里岗公贸4干区新城路口
法定代表人:任旭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 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23 日,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交问题后,2025 年 12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年 12月 22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2025 年 11 月 23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现场拍摄证据材料两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两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存在厂区内有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问题;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6 年 1 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6 年 1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具体内容如下:1、因我本人身体原因,今年以来公司大多时间处于停产状态,生意更是入不敷出。2、堆放的物料为原材料边角料和残次产品,本身能产生扬尘的材料不多。贵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帮扶指导下,我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综上所述,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恳请贵局看在我公司首次出现违法行为,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酌情处理,给予我公司从轻处罚。保证措施:对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我们深刻认识到自身过错。保证查漏补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绝非主观意识行为造成,并保证以后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加强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9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鉴于镇平县鸿苑鑫商贸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的部分物料为大块的石材废料,实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多,该公司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在发现后及时整改并态度良好。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量,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零捌佰捌拾(1088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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