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34号
☑单位名称: 镇平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4MADYM5****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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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6年1月24日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所建的********项目售房部向买受人梁**收取预付款100000元,向买受人杨**收取预付款240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预付款收据、营业执照等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29日复查时你单位存在违规预售,后于2026年2月2日二次复查时,你单位已停止预售活动并将收取的预付款退还买受人。参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元;
2.处以人民币79000元(柒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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