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 (镇)城罚决字〔2025〕第467号
☑单位名称:河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0XB****
地址: 镇平县******************
□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址: /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对河南****有限公司从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6月27日*************情况下,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你单位提供的气费收入2025年7月—12月16日共售出5876.89方气,总违法收入为2703.369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燃气经营许可证、气费收入及违法事实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处罚裁量基准:“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万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15000公斤以下。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703.37元(贰仟柒佰零叁元叁角柒分)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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