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37号
☑单位名称: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
地址:镇平县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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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26 年1月26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洒水扬尘降尘等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大面积裸土、砂石未覆盖,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扬尘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扬尘严重,造成大气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扬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及违法事实所证实。鉴于你(单位)于2026年1月29日前根据我单位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按要求整改完成。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刻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指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扬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0(壹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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