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6〕18号
李红科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
住址: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六里庙村薛凹1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9日调查2025年12月15日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环保代码为CAT0323DKNF0108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问题,经查属实。2025年12月15日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环保代码为CAT0323DKNF0108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镇平县贾宋镇严陵河河道施工工地作业,排放口有冒黑烟现象。现场经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机械环保代码为CAT0323DKNF01087的挖掘机,经“自由加载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机械环保代码为CAT0323DKNF0108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最大值为:1.99,排放标准限值为0.50。机械环保代码为CAT0323DKNF0108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该挖掘机所有人为李红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12 月 29 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租赁协议 1 份、2025 年 12 月 15 日现场检测时拍摄照片 1份、主要证明环保牌照为 CAT0323DKNF01087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系 2025 年 12 月 15 日正在使用的机械等资料。2.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 3281520002251215002)的检验报。告 1 份。主要证明你正在使用的号牌为 CAT0323DKNF01087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3.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6〕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改,确保使用时达标排放。
2026年1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现场复查,你已按照要求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维修保养。
2026 年 2 月 12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
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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