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2026〕 13 号
镇平县宏辉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老庄镇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金小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 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非道路移动机械铲 车环保牌照为 X-GR200006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装卸货物作 业,排放口有冒黑烟现象。现场经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 作人员现场对环保牌照为 X-GR200006 的铲车,经“自由加载不 透光烟度法”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牌照为 X-GR200006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值为 0.89,排放标准限值为 0.50。环保牌 照为 X-GR200006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5 年 11 月 24 日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当事人身份证复 印件壹份、委托书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登记回 执复印件壹份、审批意见复印件壹份、验收报告复印件壹份。
2、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试行)( 编号 3281520002251124003) 关于 XGR200006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验报告壹份、河南昱铭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监测图片资料、《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 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国家标准复印件壹份、主 要证明号牌 X-GR200006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标准排放 大气污染物。
3.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 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资 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5 日,我局对你厂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5〕21 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 移动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改,确保使用 时达标排放。
2026 年 2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厂已按照要求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了维修,并委 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非道路机械已达标排放。
2026 年 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6〕13 号),告知拟对 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厂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 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 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 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 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厂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 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 局 410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 送我局 504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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