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2026〕 14 号
范豪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
住址:老庄镇马家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 环保牌照为 2-GR210401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装卸货物作业, 排放口有冒黑烟现象。现场经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 员现场对环保牌照为 2-GR210401 的挖掘机,经“自由加载不透 光烟度法”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牌照为 2-GR210401 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值为 0.80,排放标准限值为 0.50。环保牌 照为 2-GR210401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5 年 11 月 24 日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挖掘机租赁协 议书壹份。
2、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 械 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 编号R25112415201) 关 于 2-GR210401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验报 告壹份、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监测图片资料、《 非 道 路 柴 油 移 动机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及测量方法 》 (GB36886-2018 ) 国 家 标 准 复 印 件 壹 份 、 主 要 证 明 号 牌 2-GR210401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 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资 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5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5〕20 号),责 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改,确保使用时达标排放。
2026 年 2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按照要求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了维修,并委托 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非道路机械已达标排放。
2026 年 2 月 1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6〕14 号),告知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 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2 ];,协议,证据材料:未知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 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 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 你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事实清楚,程序 合法,依据案卷材料处罚建议适当,你未提出申辩,建议按照裁 量标准进行处罚,处罚金额 5000 元
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 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 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0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 局 504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月 28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