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6〕7号
王红荣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
住址: 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小庄村小庄9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12月09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牌照为3-GR09051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装卸货物作业,排放口有冒黑烟现象。现场经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环保牌照为3-GR090513的叉车,经“自由加载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牌照为3-GR09051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平均值为1.62,排放标准限值为0.50。环保牌照为3-GR09051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该叉车所有人为王红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24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租赁协议1份、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测时拍摄照片1份、主要证明环保牌照为3-GR09051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系2025年12月09日正在使用的机械等资料。
2.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3281520002251209008)的检验报告1份。主要证明你正在使用的3-GR090513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改,确保使用时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9 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