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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10号
来源: 时间: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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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10

 

南阳大道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柳泉铺乡312国道北侧16号南阳市领驭机械有限公司院内1-8

法定代表人:王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1 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1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3600t/a 塑料薄膜制品建设项目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 2026 19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委托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

人和被授权委托负责人信息。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1 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证据照片叁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主要证明你公司建设时间及应当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但在未批准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3.你公司于 2026 1 9 日提供的柳泉铺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壹份、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符合功能区规划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1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261 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26129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1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年产3600t/a 塑料薄膜制品建设项目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14160,代入公式:14160 = 6000 + ( 30000 - 6000 ) × [ ( 4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41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壹佰陆拾(1416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4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