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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8号
来源: 时间: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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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8

 

镇平县林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柳泉铺镇柳泉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天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123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12 15 日预警后,12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生产迹象,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生产车间视频时发现,你公司 12 22 日早上在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12 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符合柳泉铺镇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证明复印件等主要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规模及环保相关手续。22025 12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据照片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1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0261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026129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 2026 22 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1.镇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1215日下发了“镇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通知中表述“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20251216日至21日预计全省经历5天中重度污染传输…”,我公司生产班组误以为重污染天气于20251221日解除。因此在22日早上按照检修计划对生产设施进行调试生产,22日设备调试完毕后并未进行再生产。此次行为主要是因为我公司对下发的通知研究不透彻,非主观因素造成,而且是设备检修的调试性生产,生产时治污设施全部开启,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2.贵局执法人员在2025123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贵局执法人员为我公司详细解读了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我公司深刻认识到此次行为的错误,并完全接受贵局的帮扶指导。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恳请贵局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酌情处理,给予我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 1],处罚金额(X)18400,代入公式:184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84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镇平县林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造成,且在设备检修的调试性生产时治污设施全部开启,对环境危害较小,在当天调试性生产后停止生产。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给予你公司壹万肆仟柒佰贰拾(14720)元整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柒佰贰拾(1472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4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