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6〕11号
刘金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
住址: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岁坡村岁坡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年 12 月 9 日调查上级交办的 2025 年 11 月 28 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牌照为 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问题,经查属实。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28 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牌照为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装卸货物作业,排放口有冒黑烟现象。现场经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环保牌照为 2-GR090832 的叉车,经“自由加载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牌照为 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平均值为 1.56,排放标准限值为 0.50。环保牌照为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12 月 9 日刘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主要证明 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为你在使用的机械。
2、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3281480006251128001)关于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验报告壹份、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监测视频资料、《 非 道 路 柴 油 移 动 机 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国家标准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号牌 2-GR09083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2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改,确保使用时达标排放。
2025 年12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刘金已按照要求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机械进行了维修,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非道路机械已达标排放。
2026 年 1 月 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刘金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案卷材料处罚建议适当,刘金未提出申辩,建议按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处罚金额5000元。
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0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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