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该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1909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彭营恒昌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彭营恒昌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是2025年11月2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鹤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进价5.6元/公斤,共购进5公斤,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售出,售价为6元/公斤,货值30元。当事人在购进本批次辣椒时向商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配货清单、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进销货台账。截止案发该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
镇平县彭营恒昌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 , 农药残留 、 兽药残留 、 生物毒素 、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辣椒)向商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配货清单、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进销货台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彭营恒昌百货超市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5】19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1897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聚邻便利超市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聚邻便利超市销售的辣椒是2025年10月30日从南阳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老穆天天鲜蔬菜行购进的,进价为4.8元/公斤,售价为5.96元/公斤,共购12.5公斤,货值74.5元。截止案发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镇平县聚邻便利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而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聚邻便利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384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1904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其文便利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其文便利店销售的辣椒是2025年11月2日从一推车商贩处购进的,进价为4.8元/公斤,售价为6元/公斤,共购10公斤,货值60元。截止案发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辣椒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镇平县其文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而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其文便利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385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