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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2号
来源: 时间: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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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5245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天茂源超市广场销售的尖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天茂源超市广场销售的尖椒(辣椒)是2025年10月21日从内乡县马山口镇景敏蔬菜门市部购进的,进价7.08元/公斤,共购进12公斤,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售出,售价为7.96元/公斤,货值95.52元。当事人在购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该批次尖椒(辣椒)的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案发该批次尖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尖椒(辣椒)2026年2月4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平县天茂源超市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规定 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 、配货清单 、产地证明文件及承诺达标合格证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天茂源超市广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7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37131932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发达副食商行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发达副食商行销售的辣椒是2025年11月2日从南阳市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老董蔬菜商行购进的,进价为5.5/公斤,售价为7.36元/公斤,共购50公斤,货值368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索要了购销凭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平县发达副食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辣椒)时向商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 、配货清单 、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进销货台账,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发达副食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2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5060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卢医乐万家购物广场店销售的尖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卢医乐万家购物广场店销售的尖椒(辣椒)2025年10月19日从南阳万邦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老宋精品蔬菜批发商行购进的,售价为5.56/公斤,共购20公斤,货值111.2元。截止案发该批次尖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尖椒(辣椒)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尖椒(辣椒)时索要了商家的资质和购货清单,没有索要该批次尖椒(辣椒)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或者承诺达标合格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平县卢医乐万家购物广场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属初次,毒死蜱是一种有机磷杀虫剂,一般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主观过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而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卢医乐万家购物广场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6】27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5138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恒益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尖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恒益多购物中心销售的尖椒(辣椒)2025年10月21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示范区小鹤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进价为6.5/公斤,售价为9.96元/公斤,共购30公斤,货值298.8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尖椒(辣椒)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供货商的出货单、检测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该批次尖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尖椒(辣椒)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平县恒益多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规定 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一般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时向商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 供货商的出货单、检测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恒益多购物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6】3号。

五、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5635019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鑫乐富生鲜超市销售的尖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鑫乐富生鲜超市销售的尖椒(辣椒)2025年10月16日从流动商贩购进的,进价5.5元/公斤,售价为6.8/公斤,共购50公斤,货值275元。截止案发该批次尖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尖椒(辣椒)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尖椒(辣椒)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供货者的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镇平县鑫乐富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尖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鑫乐富生鲜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尖椒(辣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