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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15号
来源: 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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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15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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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谢**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419**********   

    址:    镇平县安子营乡**********

本机关于 2026  1  9 你(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4月15日在镇平县规划区内**************施工中,存在脚手架:单双排混搭、落地架悬挑架混搭,与方案不符,脚手架未进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镇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镇平县住建局线索移送函及我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5日在所建设的镇平县丰华宽境项目施工中存在脚手架:单双排混搭、落地架悬挑架混搭,与方案不符,脚手架未进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已于2025年4月22日整改到位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