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6〕第16号
☑单位名称: 河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
地址: 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
□个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 址: /
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对你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7日在镇平县规划区内*********施工中,存在高处作业(吊篮)安拆方案与现场不符,现场采用非常规搭设,未组织专家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镇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镇平县住建局线索移送函及我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7日在所建设的镇平翰林院东院项目施工中存在高处作业(吊篮)安拆方案与现场不符,现场采用非常规搭设,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问题,已于2025年4月24日整改到位,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000003002628636012-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2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