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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6号
来源: 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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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6

 

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肖营村北柳卢路南侧路北7号(城郊乡回乡创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典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 12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关于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经核查属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12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关于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现场核查,2025 12 9 日省监督帮扶组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UV 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光氧未及时开启,光氧灯管不亮,经查属实。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12 22 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书壹份、环评审批意见书复印件壹份、企业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22025 12 22 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证据、省监督帮扶组问题列表主要证明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问题 。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612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该公司对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该公司已制定专人专班管理制度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3、该公司还主动整改增加催化燃烧处理工艺。

截止20251230日已完成整改。

2026 1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该公司于202611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该公司于20261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事项如下:对于违法行为我公司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于20251230日完成整改并主动增加催化燃烧处理工艺,已主动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在发现后及时整改并主动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对违法行为主动补救,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量,建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 

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1、处罚金额减免20%

2、给予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贰万贰仟捌佰肆拾(22840)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0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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