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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5号
来源: 时间: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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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5

 

镇平县林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柳泉铺镇柳泉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天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1214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大量易产生扬尘砂石粉物料,虽设置了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不能密闭大量易产生扬尘砂石粉物料,虽设置了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12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符合柳泉铺镇人民政府土地规划证明复印件等主要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规模及环保相关手续。2202512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据照片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2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512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对露天易产生粉尘物料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20261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 202619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12025年九,十月份雨季持续时间久,致使我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十一月底才陆续开始生产,每一批次生产完成后均及时进行覆盖,一批次销售完成后再计划下批次生产。

220251214日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堆放问题,是1213日下午及夜间生产出的材料,计划在1214日该批材料生产结束后统一进行覆盖。

3、贵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帮扶指导下,我公司认识到未及时覆盖造成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覆盖。我公司系非主观过错行为,且堆放时间较短,贵局执法人员到场帮扶指导后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整改,采取了有效的覆盖措施。综上所述,通过贵局此次执法,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恳请贵局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酌情处理,给予我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21800,代入公式:218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2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9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18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镇平县林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初次违法,且在执法人员帮扶指导后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积极补救,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给予镇平县林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金额减免 20%,给予镇平县林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壹万柒仟肆佰肆拾(17440)元整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柒仟肆佰肆拾(1744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4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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