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6〕6号
南阳大道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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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秋
我局于 2026年1月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3600t/a塑料薄膜制品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公司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 2026 年1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委托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委托负责人信息。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证据照片叁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主要证明你公司建设时间及应当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3.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柳泉铺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壹份、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壹份、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符合功能区规划及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2026年2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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