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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6〕2号
来源: 时间: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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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62

 

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宏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1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南阳市第三轮次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磨互查问题后对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你公司喷漆好的钢结构自然晾晒风干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于 2025 11 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调查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天眼查小微企业证明一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南阳市第三轮次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磨互查问题情况表 1 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11 11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五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喷漆好的钢结构晾晒风干时未在密闭空间中的问题属实,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及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5120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该单位已对喷漆房进行了提升改造加装了烘干设施,在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2025 12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2855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8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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