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2026〕1 号
南阳天门汽车车桥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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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镇平县柳泉铺镇领驭装备制造园 1 号
法定代表人:马希梅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焊接工序时,一台电焊设备正在作业但配备的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2、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全权委托董成伟配合我局对此次违法行为执法工作;3、 2025 年 12 月 31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 3 张等主要证明你公司生产焊接工序时,一台电焊设备正在作业但配备的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在焊接工序中,按照规定使用焊烟收集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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