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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29号
来源: 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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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29号

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肖营村北柳卢路南侧路北7号(城郊乡回乡创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典明  

20251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关于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经核查属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监督帮扶组交办的关于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进行现场核查,2025129日省监督帮扶组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光氧未及时开启,光氧灯管不亮,经查属实。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1222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书壹份、环评审批意见书复印件壹份、企业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22025122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证据、省监督帮扶组问题列表主要证明河南拓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问题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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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1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