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6〕2号
镇平县鸿苑鑫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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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五里岗公贸4干区新城路口
法定代表人:任旭强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3日,接到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交办问题“镇平县鸿苑鑫商贸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石材加工车床及切割机未安装粉尘收集及污染防治设施,地面粉尘严重。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年 12月 22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2025 年 11 月 23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现场拍摄证据材料两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两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存在厂区内有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问题;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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