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全县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传染病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传染病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将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
1.5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县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级传染病疫情应急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的决策、决定和措施。发生一般事件,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2.1.1镇平县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根据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装部的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媒体对疫情事件的宣传报道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加强舆论信息监测和收集,及时向县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及时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县委网信办: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网上巡查监测、网上舆情应急处置工作,关注涉及疫情事件网上舆情,及时向县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对涉及突发传染病疫情网上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防护科普知识网上宣传。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统筹推进全县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参与制定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疫情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并指导其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在校、在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自我防护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各乡镇中心校、学校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追踪管理与本系统有关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应对期间本部门主办的集中考试、现场赛事等人群聚集活动的组织工作;突发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县科工局:负责组织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解决疫情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科技问题;开展防控科普工作,传播防疫科普知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疫情事件中所需药品、设备、防护用品等的产能储备。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调疫情事件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置工作;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舆情;指导做好宗教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传染病疫情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做好拘留所、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珠场所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确保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疫情事件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等民政领域社会救助范围;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慈善捐赠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活动,指导监督慈善组织切实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做好慈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好因突发传染病疫情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做好福利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监狱等特殊场所的疫情事件防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联防联控等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保障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资金;制定保障防治经费等相关政策;组织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职称评聘、先进表彰等政策;做好国家和省市关于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县生态环境局:对因疫情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收集、处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级住建部门督促房屋建筑和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落实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抓好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房屋建筑和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房屋建筑和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转发预警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中处置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企业配合做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并及时移交疾病防控部门,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协助落实有关标本的紧急运送工作;指导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护措施;突发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动物养殖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畜禽疫情的跟踪监测和流调工作,及时通报结果。
县商务局:负责猪肉储备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品的市场监测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不脱销、不断供;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对本部门主办的有关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以及跨境商贸物资的检疫措施落实工作,防止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等相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县文广旅局: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旅游团队中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传染病疫情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供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县中医药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传染病的中医药预防治疗方案,组织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防疫物资生产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统筹组织各行业部门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组织开展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保持物价稳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中药制剂紧急审批和区域调剂应用进行指导。
县医保局:负责依法做好突发传染病疫情中伤病员的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保障工作;做好有关药品、试剂、耗材的招标、采购、使用,保持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传染病的类型及防控措施要求,适时做好上级公共安全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下发的高、中风险国家(地区)在镇、返镇人员的信息核查、反馈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追踪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高危人群,为防疫、复工复产、复学、出行、购物、政务等提供便利。
县林业局:负责与人类密切接触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信息;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防控工作。
县火车站:负责确保针对县火车站的防疫措施落实;确保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畅通,组织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配合有关职能机构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引发传播;突发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铁路乘客播发预警信息。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负责组织成立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者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响应等级要求,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县武装部:在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经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并经市军分区审批后,接受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协调军地联合处置传染病疫情。
2.2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卫健委主任任副主任,负责全县较大及以上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修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传染病疫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协助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疫情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评估、报告
3.1监测
针对较大及以上传染病疫情,建立统一的监测、预警、评估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以红色表示。
3.3评估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专家开展对传染病疫情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时,需同步考虑其对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的影响。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況,动态开展针对性评估报告。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报告。如尚未达到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县政府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响应。根据传染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要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原则上只能逐级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的级别,不能越级上调或下调。
对在学校、涉外、敏感场所、重点区域或者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疫情发生地之外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疫情级别,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响应级别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其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工作。县级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辖区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省卫生健康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传染病疫情,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市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市应急指辉部根据县具体情况和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根据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监等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與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预警。
(3)应急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和通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6)做好业务技术知识培训:组织医务人员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有关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急业务水平。
(7)进行事故评价:组织专家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对因传染病疫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传染病疫情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控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所需检验项目分别送有关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县(市、区)政府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事发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收获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4响应终止
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1-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传染病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较大、一般传染病疫情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5.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治队伍。包括医疗救治应急机动队、疾病控制应急机动队、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等。
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 应急演练。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演练。
5.2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要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拔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拔、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5.3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6.1 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工作、生活秩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对困难病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子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正确的舆论引导,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等措施,努力消除传染病疫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和恐慌心理,引导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
6.2调查处理
6.2.1 事件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的调查工作的,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如实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由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调查工作的,要及时根据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情況组成调查组,同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组在做好应急救援等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尽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确保掌握情况的真实性,明确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同时明确并落实防止事件扩散或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控制、预防等措施,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6.2.2事件处理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6.3评估
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传染病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正文附件
传染病疫情等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 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起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传染病疫情 (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炎疽病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病疫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传染病疫情(IV级):
1、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腺鼠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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