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1号
来源: 时间:2026-01-06
分享:

在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县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2851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高丘万家乐购物广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高丘万家乐购物广场销售的龙眼是2025年9月3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宗晓水果店购进的,进价8元/公斤,共购进10公斤,到店经分拣,损耗1公斤,剩余9公斤,抽样5.34公斤,剩余3.66公斤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已全部售出,售价为13.96元/公斤,货值125.64元。当事人在购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该批次龙眼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 质证明、进销货台账和产地证明文件。截止案发该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龙眼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已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镇平县高丘万家乐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规定 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龙眼 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 、配货清单 、产地证明文件及承诺达标合格证  并记录了进销货台账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高丘万家乐购物广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382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2971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清鲜蔬菜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清鲜蔬菜店销售的辣椒是2025年9月9日从镇平县农博城小兵蔬菜批发店购进的,进价为5/公斤,售价为7.6元/公斤,共购5公斤,货值38元。当事人在未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已将该批次辣椒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该批次辣椒的检验合格报告、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截止案发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辣椒

镇平县清鲜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因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一般情况是在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问题,当事人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省高法、省高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并留存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高丘万家乐购物广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辣椒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381号。

三、抽样编号为XBJ25411324464932833的不合格食品

)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陈行便利店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陈行便利店销售的黄豆芽2025年9月9日从镇平县农博城永朋豆芽购进的,进价为2.8/公斤,售价为3.6元/公斤,共购5公斤,货值18元。当事人在未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已将该批次黄豆芽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该批次黄豆芽的检验合格报告、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截止案发该批次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黄豆芽

镇平县陈行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不合格,并非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当事人对于导致农残超标的后果没有过错和主观故意,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省高法、省高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并留存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平县陈行便利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黄豆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