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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27号
来源: 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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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27号

 

南阳恒志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镇平县柳泉铺镇(温州工业园西区1)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  

2025129日,省异地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内有大型喷漆构件未在喷漆房内喷漆痕迹,而且喷漆房内有近期喷过漆的产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内无碱水,有蜘蛛网,疑似长时间未运行治污设施。20251218日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现场核查交办问题属实。公司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治污设施喷淋塔储水箱内无碱水,未按要求规范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512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环评审批复印件壹份、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环保各类手续。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证据照片肆份主要证明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且治污设施喷淋塔储水箱内无碱水,未按要求规范使用。

3.你公司于20251218日提供的柳泉铺镇人民政府证明复印件壹份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进入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且对治污设施进行全面维护,喷淋塔储水箱添加碱水,按要求规范使用治污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