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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23号
来源: 时间: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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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23号

 

镇平县王宾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五里岗双石桥(老312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书宾  

我局于20251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123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石材加工工序未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切割产生废气直接排放。存在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128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2025 11 23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现场拍摄证据材料四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12 8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四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在 2025 1123 日石材加工工序正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512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石材加工工序进行密闭,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