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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17号
来源: 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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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17号

 

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宏强  

我局于 2025 1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南阳市第三轮次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磨互查问题后对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你公司喷漆好的钢结构自然晾晒风干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1111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调查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天眼查小微企业证明一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南阳市第三轮次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磨互查问题情况表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11 11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五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在 2025 1111 日喷漆好的钢结构晾晒风干时未在密闭空间中的问题属实,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51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及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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