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324环责改字〔2025〕24号
刘金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
住址: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岁坡村岁坡四组
2025年12月9日调查上级交办的2025年11月28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牌照为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问题,经查属实。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8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牌照为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装卸货物作业,排放口有冒黑烟现象。现场经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环保牌照为2-GR090832的叉车,经“自由加载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牌照为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平均值为1.56,排放标准限值为0.50。环保牌照为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2月9日刘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主要证明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为你在使用的机械。
2、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3281480006251128001)关于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验报告壹份、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监测视频资料、《 非 道 路 柴 油 移 动 机 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及测量方法 》(GB36886-2018)国家标准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号牌2-GR09083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3.南阳福佑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改,确保使用时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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