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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15号
来源: 时间: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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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15号

 

南阳朗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遮山镇温商大道返乡创业园二期2

法定代表人:熊燕青  

我局于2025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9 18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交办你单位封胶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开启的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9 23 日现场核查,你单位封胶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开启的问题属实,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9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2025 9 18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现场拍摄证据材料两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9 23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四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在2025918日封胶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开启的问题属实,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生产时,应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