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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5〕15号
来源: 时间: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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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5〕15号

 

南阳朗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温商大道返乡创业园二期2

法定代表人:熊燕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9 18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交办你单位封胶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开启的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9 23 日现场核查,你单位封胶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开启的问题属实,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923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员工工资表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22025 9 18 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办现场拍摄证据材料两份,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9 23 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四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页、调查询问笔录五页、 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在 2025 9 18日封胶生产线正在运行,但治污设施未开启的问题属实,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3、信用中国官网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0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5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生产时,应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10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确保正常生产时,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10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10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我方始终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本次事件属突发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非人为疏忽或故意违规。故此已对全厂设备开展专项排查,并完善了具体措施,:每日巡检制度,定期线路检查检修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99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南阳朗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我局的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此次违法行为非该公司故意违规造成,且后续完善了巡检措施,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从轻处罚处罚情形中的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给予南阳朗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处罚金额减免20%,给予南阳朗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23920)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3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8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