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继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镇平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5年9月6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平县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5年9月12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在1处配电箱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阳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5年9月15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南阳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向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向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