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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
来源: 时间: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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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继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镇平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596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镇平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镇平县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5912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镇平县某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在1处配电箱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南阳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025915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南阳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向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经查,该公司存在未向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