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释法的效果,现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南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5年7月28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南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作业负责人未取得电工作业证上岗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平县某某日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5年9月5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日杂有限公司存在仓库保管员苏某某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镇平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连接静电接地线案
2025年9月6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连接静电接地线。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连接静电接地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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