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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
来源: 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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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镇平县某某建筑材料商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567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镇平县某某建筑材料商行存在1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问题。经查,该商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商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平县某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25519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镇平县某某加油站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问题,经查,某某作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南阳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紧急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

 

         2025519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南阳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紧急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问题,经查,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生产车间紧急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主要负责人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