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深刻吸取教训,提升安全意识,从严落实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案例一:镇平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5年1月13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电工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未审核问题。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镇平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电工人员案
2025年3月14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1名特种作业电工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问题。经查,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镇平县某某农具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5年3月15日,镇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镇平县某某农具厂存在“1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问题。经查,该农具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镇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农具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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